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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 2009-5-11 8:52:00   发布:戴磊  来源: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阅读次数:1915
    根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和冀民[2005]20号文件中“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加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的规定,为使军队退休干部对我市医保政策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现根据我市医保有关政策,将军队退休干部关心的部分问题以问答的形式整理如下。如与医保政策不一致的的地方,以医保政策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市医保中心。退休士官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执行。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照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福利、伙食补助、生活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为6.5%,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率为7.5%,共计缴费率为14%.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里有多少钱?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福利、伙食补助、生活补贴)的5.5%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按照退休费的6.1%划入,共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11.6%。但是退休费基数不能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如果超出,只能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来计算。例如,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03元,一名军队退休干部月退休费基数为3000元,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为3000×11.6%=348元/月;如果一名军队退休干部月退休费基数为6000元,已经超出1903元的300%,那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为1903×3×11.6%=662元/月。
    3、哪些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因病诊疗时,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急诊的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大病或住院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够支付时,只能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4、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多少?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俗称的“门槛费”,我市住院起付额按照医院级别分别是: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70元;三级医院8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发生一次按上述标准分别比上一次降低10个百分点,从第五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5、退休人员住院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退休人员住院后医疗费的支付办法是: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负担13%;5001—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9%,个人负担11%;10001—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负担8%;20001—最高支付限额(4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以上报销比例指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按照95%的比例计算后,再按照上述比例进行结算。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干部,可到医保部门办理异地医保手续后,在居住地就医。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时,各段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6、住院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后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住院费押金,治疗结束出院后,个人只需支付给医药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如个人医疗账户中数额不足,需要支付现金。
    7、住院床位费如何报销?
住院床位费一律按照40元/天标准报销。
    8、门诊慢性病如何办理?
    由军队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到医保部门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我市规定的门诊慢性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患者使用胰岛素治疗;脑血栓(脑栓塞)、脑出血;红斑狼疮;心脏病;高血压等。
    9、门诊慢性病药品和诊疗项目如何结算?
门诊慢性病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结算时,只需支付给医院个人负担部分即可。
    10、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大病保险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列支,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投保,每人每年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医疗费补助。报销比例为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90%,个人负担10%;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85%,个人负担15%。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11、六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按照政策还继续享受实报实销。具体结算办法是,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优抚科按规定报销,门诊费用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部分,由市民政局优抚科按规定报销。伤残军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只限我市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具体规定由市民政局优抚科解释。(联系地址:迎宾路92号,秦皇岛市民政局611房间,联系电话:365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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