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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09-4-15 8:19:00   发布:吕文彬  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科  阅读次数:767
关于对城镇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深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特困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提高城市低保工作质量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对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分类施保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施保的重要意义
对城镇特困家庭实行“分类特困救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是实践“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民政宗旨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特困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措施。分类施保政策的建立,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必要的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镇特困居民的人性化关怀,必将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绿色、和谐、活力、魅力”秦皇岛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分类施保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有针对性重点救助和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救助对象受益原则。
三、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三无对象”、危重病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三无对象”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或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或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人员。
危重病人是指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重度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听力残疾三级以上、智力残疾中度以上、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综合残疾人员。重度残疾人须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单亲家庭是指因父母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异,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而另一方无力提供抚养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必须有就读学校的证明。学生毕业后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并停止享受“分类施保”补助。
四、救助标准
(一)对“三无对象”家庭,可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30%低保金,实行年度审核制。
(二)对重度残疾人家庭和有危重病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5%低保金,实行年度审核制。
(三)对有70岁以上老人和单亲家庭,可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0%低保金,实行年度审核制。
(四)对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学的家庭,在读高中生每人每月可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0%低保金、大学生每人每月可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5%低保金,实行年度审核制。
(五)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每人每月可根据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浮10%比例享受,县区民政局每半年审核一次,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季度审核一次,居委会每月审核一次,促使其早日就业。如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起,两个月后取消其低保待遇。
城市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五、分类施保人员的确定及发放程序
低保对象应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学校证明、病历及有关费用证明,向户口所在的居委会申请救济。居委会根据低保家庭的困难情况,确定人员,填写分类施保人员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分类施保以户建档,分类管理。分类施保救济金按户每季度发放一次。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操作。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分类施保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严禁优亲厚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低保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对上述分类施保对象家庭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严格各项操作程序,按时发放分类施保救助金
(三)对享受“分类施保”的家庭,各地要加强管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随时掌握其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他们的救助标准。
(四)实行“分类施保”以后,各县区在上报城镇低保月报表的同时上报城市分类施保统计表。
七、执行时间
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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