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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 : 2009-1-23 10:20:00   发布:信息中心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904

    为切实保障了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做到救助标准因经济发展而适时提高,力争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增长同步发展,12月18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这次提标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城市低保标准将调整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24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220元/月;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2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将调整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1080元/年;昌黎县不低于960元/年;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840元/年。第二阶段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将调整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27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245元/月;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22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将调整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1200元/年;昌黎县不低于1000元/年;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900元/年。从2009年1月开始,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进行资金补发和发放工作。
    市民政局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提标要求,抓紧部署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申报等工作,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科学测算申请家庭实际收入,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各县区政府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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